為了規范和加強麗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1月9日,麗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麗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據了解,《麗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七條,其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一是擴大了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范圍,將收入限制條件由原來的個稅起征點的85%擴大到個稅起征點的100%;將住房限制條件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3平方米擴大為人均居住面積15平方米;將車輛限制條件由累計價值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把廣大網約車駕駛員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將自有房產區域限定在了各縣的縣城等中心城區,把偏遠鄉鎮進城務工人員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二是明確了優先配租的對象,把市、縣(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市、縣(區)行政區域內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獲得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消防救援人員、現役軍人、退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列入了優先配租的對象。
三是增加了機關、企業、社會組織內有多個申請主體的,機關、企業、社會組織可以代為統一申請。體現了團體代個人辦理申請公租房的情形,為申請人提供了更便捷的申請方式,減輕了申請人的負擔,體現了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務原則。
四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委托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提高了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五是建立了年度審核機制。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承租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從實際出發建立年審機制,有利于提高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利用效率。
全文如下:
麗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規范和加強麗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定義】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組織實施】麗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并負責市直屬公共租賃住房的運行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公安、審計、民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組織實施方式】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運行管理,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委托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遵循因地制宜、科學統籌、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
市、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同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編制。
第八條【土地來源】市、縣(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在市、縣(區)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規劃居住用地范圍內優先安排。
第九條【房源籌集和所有權】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按以下方式籌集: (一)政府投資建設; (二)企業參與投資建設; (三)由政府和企業共同投資建設; (四)其它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建設標準】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一條【建設資金來源】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省級補助資金;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共預算專項建設配套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的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資金; (五)企業參與建設投入的自有資金; (六)金融機構貸款籌集的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資金; (八)其他資金來源。
第十二條【資金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中央、省專項建設補助等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核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配租
第十三條【租金核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統一管理、分級定租。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管轄范圍核定。核定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檔次住房市場租金的70%。
第十四條【公布配租】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以下信息: (一)配租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 (二)租金類型及其標準; (三)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五條【供應對象】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為: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城鎮新就業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進城落戶農民; (三)各類受災群眾、棚戶區改造、移民搬遷、重點項目房屋被征收對象等需要過渡性用房的群體; (四)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符合條件的其他供應對象。
第十六條【收入條件】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現役、退役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七條【住房限制條件】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中心城區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供應對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車輛限制條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名下無機動車輛或者機動車輛累計價值不超過15萬元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優先配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下列供應對象可以進行優先配租: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 (二)市、縣(區)行政區域內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 (三)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 (四)獲得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 (五)消防救援人員、現役軍人、退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六)其他可以優先配租的情形。
第四章?申請、承租和退租
第二十條【申請方式】申請人可以向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同一申請主體只能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機關、企業、社會組織內有多個申請主體的,機關、企業、社會組織可以代為統一申請。
第二十一條【如實申報】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并且承諾申請內容真實有效,配合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調查、核實申請信息。
第二十二條【承租公示】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進行配租。配租結果向社會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按照配租結果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入住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同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簽訂《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逾期未簽訂《租賃合同》視為放棄當次承租資格。
第二十三條【租賃期限以及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的基本義務】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以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改變用途。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修理或者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賠償。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申請退租】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辦理房屋交接手續,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結清租金、水、電、氣、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一般退租】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合同》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內發現不再符合租住條件的; (四)其他應當主動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情形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產生的租金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標準交納。
第二十七條【欠費退租】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依法處理】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租賃合同》履行義務、應當騰退而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檔案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和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檔案的收集、管理、保管等工作,確保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人的承租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接受監督】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一條【資格復審】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審核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同配合,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經濟收入、車輛、住房狀況等進行年度復核確認,根據復核結果依法對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動態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運營單位配合開展年度審核有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租金監管】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維修、運營以及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查處;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中心城區界定】本辦法所指中心城區以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為準。
第三十五條【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辦法實施】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實施的麗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5號《麗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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